阳光人寿以案说险之宽限期内保单是否有效?
分享到:发布时间:2023-08-30 15:47:45 来源:
【案例介绍】
贺女士于2020年3月30日投保我司一份重疾险,并附加了一份医疗险,按年缴纳保费。2023年5月3日因颈椎病等原因住院治疗,2023年5月15日至我司申请理赔。工作人员审核发现该保单未缴纳当期保费,但因处于宽限期内,公司仍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需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经理赔审核,贺女士的患病情况符合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我司在给付贺女士的保险金中扣除了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完成了保险金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中贺女士在宽限期内出险并获得了理赔,没有影响到自身权益。若客户在宽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到期应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则无法获得理赔。
什么是保险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如果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内(含第60日)为宽限期。保险公司仍会对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宽限期的作用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中止,此外也给经济陷入困境的投保人提供缓冲的时间,使被保险人不至于立刻失去保障。因此,此项举措最大程度地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宽限期内出险的处理方式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保险费。此期间缴付逾期保险费,不收利息。但是,一旦超过宽限期,对于客户来说,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