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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以案说险之警惕洗钱的陷阱,莫做他人替罪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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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14 11:16:08 来源:

贪污贿赂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实施包含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在内的获得“黑钱”的行为人,如果自行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漂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其行为可单独构成洗钱罪。

【案例介绍】

客户于某,任国企单位副科长。2020年至2021年期间,于某利用职位之便,通过提前透露招标专家信息、评标情况等方式为多名招标商提供关照,非法收受好处费一百万余元,其中现金18万余元。为掩饰、隐瞒贿赂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安排其表弟林某将现金18万元先存入林某银行账户,再转入于某银行账户使用。

【案例分析】

于某作为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并利用亲属关系转移资金,已构成受贿罪和洗钱罪双重罪。

【风险提示】

1.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2.不要出租出借或出卖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等;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办理收付款,更不要替他人提现;

4.不要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购买房产、理财产品、股票、豪车等;

5.不要为陌生人或身份不明人员代办金融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