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以案说险之开学第一课 “跑分”陷阱知多少
分享到:发布时间:2023-09-28 10:18:49 来源:
【案例介绍】
2021 年,大学毕业生江某在网络游戏中认识了网友吴某,并在吴某邀约下到成都打工。见面后,吴某让江某把银行卡、身份证、微信和支付宝密码借给他使用,还留了 400 元在江某的微信上作为“工资”。江某请吴某教自己如何赚钱,吴某随即介绍了上家给江某认识。江某学会后组织人员进行“跑分”,约定给他们转账金额的 2%作为报酬,并让他们寻找“卡农”提供银行卡,给介绍人和卡农分别提成 1%。江某等人将收集到的银行账号通过手机下载的飞机软件发送给上家,上家将资金转到卡农提供的银行卡上,卡农帮助提现到自己名下微信零钱通、余额宝中,再按照对方提供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转出,按照转移资金的 3%提成获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经审理查明,江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并邀约多人帮助收取、转移资金 900556.21 元,其中查明的有明确被害人的涉诈资金共计 309640 元,属情节严重。
【案例分析】
在以上案例中,江某等人组织实施的跑分活动,实则就是一种洗钱行为。犯罪分子通过“跑分”,让赃款在多个银3行账户之间不断转移,利用个人账户代收账、转账,以此赚取佣金,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收款。有的大学生在寻找实习、兼职过程中因社会经验不足,被犯罪团伙利用,步入犯罪陷阱;有的大学生交友不慎,在所谓“朋友”的引诱下出租、出售“两卡”。他们虽然犯罪主观恶意不大,但对犯罪行为是明知的,且往往出于义气或利益放任允许他人的犯罪行为。涉案人员以就读职业高校的居多,他们对于相关罪行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对自身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性认识不足,对自己帮助犯罪行为在整个网络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随之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缺乏认知,在金钱诱惑面前容易成为诈骗团伙违法犯罪的附庸,有的甚至由最初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演变为拉拢、招募、组织下线的“牵头人”。
【风险提示】
学生群体应秉承“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原则,对接触到的陌生人或者事物持有怀疑态度,多与亲友交流,多关注网络信息,多渠道多角度增加对社会的全面认识。要积极了解电信网络诈骗套路,保持基本的警惕心理,保护好个人隐私信息,不要轻易被网络上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更不要随意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账号和网银 U 盾、微信支付宝等,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以免沦为犯罪分子“替罪羊”。(来源:阳光保险)